关于科研横向项目开票税率问题的通知
校属各单位、各项目负责人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》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〔2016〕36号财税等文件精神,为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和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目前,学校作为一般纳税人,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,选择后36个月内不能变更。因此,现代服务业务下的税目研发和技术服务(包括研发服务、技术转让服务、技术咨询服务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、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等)增值税税率为3%。经咨询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税务所,根据学校的经营范围,暂时不允许新增税目。
特此通知。
财务处
2024年10月29